女子高铁劝阻小孩踢椅背遭掌掴,还手却被定性为「互殴」,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五一”期间

一女子乘坐高铁时

因制止熊孩子撞椅背

遭到对方家长掌掴并进行反击

事件引发大量关注

事情起因于5月2日,一女子发布视频称,当天其独自乘坐C6276次高铁列车,后排为三名小孩两位大人。其间小孩一直在玩游戏,多次踢椅背。女子不堪其扰回头制止,却遭到家长辱骂,双方起了争执。孩子家长扇了女子一巴掌,该女子也进行了反击。


事后,警方认定双方构成“互殴”。警方的通报中显示,孩子家长因殴打他人,被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女子也因殴打他人被罚款200元。




为什么会定性为互殴?

该案件之所以被警方认定为互殴,一方面当事人双方都有动手殴打并造成了双方轻微伤的情节;另一方面,事件中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和解,基于以上原因,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




互殴和正当防卫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通常认为,构成正当防卫需满足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等五个条件。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相关法律并未对正当防卫进行具体规定,但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规定,治安案件也应存在防卫和制止行为,且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正当防卫与互相斗殴之间的区别在于:正当防卫是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而互相斗殴是以给对方身体造成伤害为目的且互有故意。




本案中,被打还手为什么是互殴?

女子在本案中的行为属于互殴行为还是正当防卫行为,应当视其是否具有伤害对方身体的故意等综合认定。虽小孩家长在殴打女子在前,对女子实施了不法侵害,但女子还手是在小孩家长不法侵害结束后的还击行为,并不是出于保护自己的需要,不构成防卫制止行为。因此,女子被打还手的行为被认定为互殴。



女子拒绝和解最后事情要怎么解决?

从目前报道上看,该涉案女子已经针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申请了行政复议,基于案件性质,申请行政复议既可以对自己的处罚申请复议也可以对对方当事人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等待复议结果出了之后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事件?

具体到此次事件,从情理和公众认知的角度而言,很难接受公安机关互殴的认定。


其一,案发起因乃“熊孩子”在高铁上的吵闹、踢椅背等不良行为,对于这种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其监护人应当担负预防和制止不良行为、进行合理管教的监护责任。


其二,家长方对冲突升级具有过错,从对孩子在公共场合的不良行为监管不力,到被指责后率先辱骂他人,再到直接动手打人,每一次的矛盾升级点都在于家长方。


其三,家长方作为有过错一方“先动手”,且以多欺少,采用当众掌掴的过激手段。


其四,女子言语冷静,且待工作人员来了后便坐下,体现了其在努力避免冲突。


其五,女子正是在“熊孩子”家长动手后且其后继续举起水瓶意图攻击时反击,属于正当防卫且没有防卫过当。


但是,从司法实践中,被打后还手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判例少之又少。殴打他人或者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按照法律规定,一般会处以拘留或者罚款,若造成他人“轻伤”或者“重伤”的,还有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会受到刑事处罚。

很多人会有疑问

为什么别人打你不能打回去?

为什么法律要这样规定

我是被打的

难道不应该保护我的权益吗?

小律给大家举个例子

可能会更明白法律为什么会这样规定

↓  ↓  ↓

别人打你,你还手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

  • 一种是激化矛盾,激怒对方,对方可能会采取更严重的暴力方式伤害你,此时你无法保证自身的安全,因为警察可能无法及时赶到制止;

  • 第二种是对方没有实施更加严重的暴力行为,那此时可能就是一个治安案件,可以等待警察处理。


但是事情发生的时候,你没有办法保证对方不会实施暴力行为,等暴力行为发生时已经来不及了,就算此后对方受到法律严惩,但是你受到的伤害已经无法挽回,特别是自己的生命安全。


所以你被打的时候,无论对方是什么人,什么情况,只要不危及你生命安全,法律上都不支持你还手,一律建议你立即逃跑并报警,找警察处理。在你能选择报警的时候不报警,非要还手,很可能公安机关会认定为是互殴。


  1. 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智,避免情绪失控或者冲动行事;

  2. 尽量寻求第三方的帮助和调解,比如乘务员、乘警、其他乘客等;

  3. 尽量控制自己的防卫行为,不要超过必要限度或者使用致命武器。


【相关法律适用】

《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九)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一、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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