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申请工伤认定,一审法院以“个体户”为由驳回诉请,二审为何改判?

身份虽是“小老板”

可干的还是“打工人”的活

难道注册成了个体户

就与工伤救济无缘了吗?







受伤外卖员诉请确认劳动关系,一审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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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在某站点从事外卖配送业务,站长要求小王注册个体工商户,告知“不搞好影响发工资”。小王注册后与平台公司签订了项目转包协议,约定小王通过平台“接活”。经查,站点系外包公司经营,外包公司与平台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外包公司把配送业务发布在平台,由个人“接活”。


小王的工作量由站长统计并制作报酬明细,先由外包公司将报酬支付给平台公司,再由平台公司发放给小王。某天小王在配送中受伤,为获得工伤救济,小王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以小王已注册个体工商户为由,驳回了小王的诉请。小王遂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外卖员与外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中,外包公司承接外卖配送业务,小王从事的工作内容为外包公司的业务范畴。小王需要根据站长的指示参加早会、培训,不去上班则需向站长请假,平时工作受站长管理及分配。可以认定,小王与外包公司具有人身隶属关系


外包公司计算小王的报酬,将钱款交付给平台公司代发。可以认定,小王与外包公司具有经济从属关系。


小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实质却是外包公司代发薪酬的税务手段。小王并不从事工商业经营,而是根据外包公司指令提供劳动,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小王与外包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依法保障新业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认定新业态用工关系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新业态从业者提供劳动的方式不再受限于用工单位提供场所、工具等特定劳动条件,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特征趋于弱化。司法实践中,部分公司采取各种方式“隐蔽雇佣”劳动者,意图规避用人单位责任。对此,应根据双方之间的实际权利义务内容予以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用工风险不应由新业态劳动者自行承担。由于新业态下用工模式呈现多种形式,存在部分公司通过层层“包装”甚至“釜底抽薪”的方式,在表象上切断与劳动者之间事实存在的劳动关系,试图将用工风险转嫁到劳动者身上。以外卖行业为例,若骑手需自行承担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无疑会大大加重其从业风险,不符合现阶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亦不符合国家对新业态经济发展的规范要求。本案中,对于通过将实际劳动关系转化为其他法律关系转嫁用工风险的不当行为,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制度保障新业态用工模式中从业者的合法权益。新业态经济产业链中用工模式往往存在外包、分包、转包等多层法律关系。用工模式的不同,导致从业者与平台公司、外包公司以及中间公司之间的实际权利义务关系存在差异,不能仅凭纸面协议即确认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期待随着平台经济发展的逐渐规范化,能够探索出更为贴合劳动者和新业态经济体权益的用工制度设计,在保持新业态经济活力的同时,依法保障新业态从业者群体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新业态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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