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乐园玩水上项目时落水受伤,一审判决游客与乐园各担责50%,为何二审改判乐园全责?

一波人造浪打来

游客掉落水中撞折肋骨

没抓紧皮筏扶手竟成过错?

二审法院条分缕析

判定游客无责!






人造浪打翻皮筏致人受伤


2021年8月4日,正值酷暑,天气炎热。大刘(化名)带着孩子们到水上乐园游玩降温。


下午三点半左右,大刘一家兴致勃勃地来体验海上冲浪项目,当乘坐皮筏至水域中部时,一波人造浪迎面打来,直接掀翻了大刘的皮筏,致使他跌落水中并撞上了乐园设置在水域中的救生员座椅,大刘顿时感到胸肋处一阵疼痛。


事发五日后证据照片

在家人的陪同下,大刘来到乐园医务室。工作人员简单处理后告知大刘,因伤情比较严重,需要到医院进一步治疗。大刘便至医院急诊,经诊断为右侧第10、11肋骨骨折,6-9弧度异常,需予以胸部固定板固定治疗。之后大刘又多次进行门诊复诊。


大刘一家与水上乐园经营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数次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3万余元。




一审法院:消费者、乐园均有过错,各担50%责任‍‍‍‍‍‍‍‍‍‍‍


2022年1月20日,因大刘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大刘的伤残等级及治疗休息、护理期限等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大刘因故致伤,造成右侧第10、11后肋骨折,未构成残疾。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刘系在参加海上冲浪项目时受伤。海上冲浪项目会造成水波冲击,消费者游玩时有一定风险,大刘对此应当明知,故应对自身安全有更全面的预估。本案事故的发生,系由于大刘在游玩过程中未能紧抓皮筏扶手所致,故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水上乐园经营公司在该项目水域中设置救生员座椅为必须措施,但该公司应当进一步考虑所设安全保障措施的合理性。


因此,综合本案情况,酌情确定水上乐园经营公司对大刘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根据大刘的工作性质、提供的票据以及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一审法院酌定大刘的损失为2.95万余元。因大刘未构成伤残,故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遂判决水上乐园经营公司承担50%的费用,共计1.47万余元。


大刘对一审判决并不满意。他认为,是水上乐园经营公司未在救生员座椅周围采取防护措施,才导致他受伤。该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水上乐园经营公司则认为,在该水域中设置救生员座椅符合相关体育局文件规定,具有必要性,且已对该座椅采取包裹软包装的防撞措施,积极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而大刘可选择浅滩区游玩,避免冲击危险,且其未抓紧皮筏扶手也具有过错,一审判决合法合理。




二审法院:消费者无过错,乐园承担全部责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水上乐园经营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大刘对本起事故是否具有过错责任。


水上乐园经营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水上乐园经营公司作为该活动项目的经营者、管理者,为防范溺水等安全隐患,在该水域中设置救生员座椅具有必要性。但公司应当考量所经营活动项目的性质,且具备可预见消费者与该座椅发生撞击后受伤的风险评估能力,却未对该设施设置有效的防冲撞、阻隔缓冲等合理措施,故水上乐园经营公司对该设施存在安全保障上的疏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水上乐园经营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大刘系水上冲浪活动项目的消费者,损害发生原因与水上乐园经营公司对水域中的救生员座椅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水上乐园经营公司应当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大刘对损害结果是否存有过错?


其一,大刘是否具有“自甘风险”的过错责任?大刘作为消费者对其参与冲浪活动项目中会发生自身与座椅撞击的损害并不具有可预见性及因果关系,且不属于活动项目固有的风险,水上乐园经营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尽到风险告知或提示、防范义务。水上乐园经营公司认为大刘可以选择浅滩区避免人造浪的冲击力,实则是要求消费者放弃参与活动的权利,与活动项目设置目的相悖,难以依此推定消费者参与活动具有过错。


其二,大刘掉入水中与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从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因”为人造浪的作用力,以及水上乐园经营公司对水域中救生员座椅未采取有效的防冲撞安全保障措施,“果”为大刘在浪的冲击力下与该座椅发生撞击损害,且《水上乐园游客须知》中没有游客掉入水中可以免责的相关规定,游客从皮筏艇掉入水池中本身也是戏水的常见现象,并不为损害后果。


故大刘掉入水中,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无必然因果关系。


综上,水上乐园经营公司应对大刘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如上改判。


法官:经营者、管理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仅限于场所内设施的使用与运行保障,还应对设施设置和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危害的发生,包括指示、警告等。在发生损害后,应及时采取救治等措施防止损害继续扩大。而消费者在进入公共场所或参与群众活动时,也应注意相关安全提示,不做危险举动,保障自身安全。


-END-



上一篇:燕志云虐女案:饿死女儿被判7年,出狱后挖女儿骨灰泄愤
下一篇:人生最通透的活法,管好自己,少管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