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收取的礼金应归谁


案情】
吴某和陈某曾是一对夫妻,二人登记结婚后,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在举行仪式当天收取亲友给予的礼金5万元。
后,因吴某和陈某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
离婚后,吴某的父母认为,举行结婚仪式前期,曾和陈某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结婚不收礼金,所收礼金均予以退还。陈某违背承诺,擅自将其中的2万元礼金用于偿还其婚前个人债务。吴某的父母认为,亲友给予陈某礼金,是基于与吴某父母间的人情往来,将来也是由吴某父母基于人情往来回赠亲友礼金,故陈某的行为损害了其利益,已构成不当得利,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陈某退还礼金2万元。
【评析】
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的合同。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故新人结婚时,亲友赠送的结婚礼物,包括钱财物等,因为是祝贺结婚的礼金,自然是赠送给一对新人的,系对新人夫妇的共同赠与。新人收取的结婚礼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的合同,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纵观本案,给付礼金的赠与行为,赠与人是双方亲友,受赠人为吴某和陈某,吴某的父母并非礼金赠与人,也非法律规定的撤销权人,其基于赠与合同起诉要求陈某返还礼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吴某父母即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被告陈某就婚礼礼金达成返还的一致意见,且案涉礼金系结婚当天亲友赠与给原告儿子吴某和被告陈某,当时双方已登记结婚,礼金应当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应属于吴某和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非被告陈某不当得利,原告的利益也未受损。如对被告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持有异议,原告主体也不适格。综上,原告主张被告不当得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礼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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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总结:涉房屋分割的离婚纠纷类裁判要点10问10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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