逛公园随手摘花,刑吗?

最美人间四月天

春风含笑柳如烟

面对灿烂的阳光与花草,

没有人愿意辜负这般美好。

不少人选择到公园、野外放松心情,

赏花自然成了当季热门活动。

有人赏花用眼用心,

也有人“顺手牵之”。



近日,

河南洛阳王城公园内一朵稀有的绿牡丹被游客摘走,

引发广泛关注。

事实上,

这种随意摘采、毁坏花卉绿植的行为绝非偶然。

从南京玄武湖景区罕见并蒂莲被折下,

到广州华南植物园珍贵植物被游客带回家煲汤炒菜,

再到武汉南湖幸福湾公园花苗被偷……

总有人任性妄为,

觉得摘一朵花、挖一株草

没什么大不了。

但你知道吗?

不经意的采挖行为,

可能早已踩中法律红线!



私自采摘、毁坏公园花卉绿植该担何责?


公园、景区的花卉、绿植、设施等属于公园财物,一旦被人为损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会以造成的危害结果,如采摘、毁坏的植物种类、数量、面积,乱涂乱画造成的损失及形成的社会影响等,给予行为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如果行为人造成的损失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则涉嫌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行为人私自采摘的花卉绿植的总价值,达到我国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则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除此之外,如果被采摘或毁坏的花卉绿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植物,或者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或者为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行为人应承担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刑事责任。

  

春天除了赏花,

挖野菜活动也是很多人的“心头爱”。

挖野菜时不慎挖到国家保护植物该咋办?

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通常情况下,植物保护区会设有保护设施和保护标识。如果在未设保护标识的区域挖野菜时,不慎挖出国家保护植物,这种误挖行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应及时与当地林业或农业主管部门联系,按照规定对挖出的国家保护植物进行后续处理。

 

如果在明令禁止进入的具有国家保护植物标识的特殊区域,仍强行进入故意采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踏春游玩时,

还有些人试图留下

自己“到此一游”的“证明”,

在公园景区里随意涂画、刻字,

这种行为该担何责?


在公园、景区随意涂画、刻字,这种行为已涉嫌违法。根据我国《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修订)》第4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破坏的是景区内的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4条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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